国际会计专家认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引入了一些国际惯例,而相关规定或将使一些公司受到影响,这其中可能包括于香港上市但在内地经营的红筹股企业,以及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的跨国性企业。
德勤中国华北区税务主管合伙人吴嘉源在昨日举行的德勤企业所得税法网络讲座上做出如上表示。按照现行的规定,此类企业如果注册地不在中国,在不构成常设机构或在没有来源中国所得的情况下,不用在国内交纳所得税。而按照新税法规定,其只要被判定成居民企业,就要对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
不过,对于新税法是否会加重该类公司的税负,他强调,这些公司到底是否会受影响,影响有多大,现在还很难确定,还要等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后才能见分晓。
影响上述企业的主要是新税法中有关“居民企业”的新规定。企业分为两类:中国“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对于居民企业,新税法在现行的“注册地”标准之外,增加了“实际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即在境外注册设立但实际管理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将会被判定为居民企业,因此,也要把其全球所得纳入中国税网。
德勤专家表示,这不仅对国内的个人和企业会产生影响,也将潜在的影响已经和准备将地区性管理机构转移到中国来的跨国公司。
新法中对“在境外依照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也在中国境外的企业”定义为非居民企业,并仅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税;或者在中国境内未有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税。
德勤专家提醒,企业应及时检视自身的经营情况,合法、合理地确定纳税义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须考虑是否在中国构成居民企业以及连带的纳税义务。
除了“居民企业”规定外,新税法还引入了许多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比如,有关“受控外国公司”规定,在这一规定下,在满足有关条件时,中国将对海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居民企业的部分征收所得税。
另外,新税法还新加入了“资本弱化”的规定。在现行法规下,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已有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结构仅受一些投资及
外汇管制规定的限制。现在,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做出了统一的资本弱化规定。专家解释,目前企业的债权性融资比如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以后可能在满足有关规定下,容许相应的扣除。
对于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德勤专家表示,新税法将对外资企业在经营业务模式、投资架构和地点以及资本结构等方面的决策产生影响。未来,外资企业在税收问题上更应考虑将策略集中在通过国际税收规划来增加全球税务利益,例如知识产权安排、供应链税务优化等。
由于新税法将在2008年开始实施,有人担心可能会出现企业加速所得及推迟费用确认的情况。对此,吴嘉源表示,企业如果进行这样的处理,必须充分考虑有关交易的内容,保证有合法、真实的商业交易为基础,且满足定价合理等条件。否则,可能会引起税务当局对有关交易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