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港股 >> 港股资讯 >> 正文
披露香港收购道琼斯内幕交易
www.cnfol.com 2008年02月22日 14:17 经济通 
  香港财经界近期最热门的话题,可算是有关美国证监会起诉香港夫妇和新闻集团董事涉嫌在新闻集团提出收购道琼斯的交易中进行内幕交易,虽然当事人已与有关当局庭外和解,免被卷入诉讼危机,间接逃避了被指控所得出的结果,但香港舆论仍质疑当事人的诚信,并关注香港证监会和金管局会否跟进,同时也想了解在何种情况下,用罚款便可免遭起诉。

  所谓内幕消息即指:内幕人士所知而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市场价格出现大波动的消息或信息。内幕人士包括上市公司董事局成员、公司执行人员、和其他涉及该消息或信息的有关人士,例如:证券中介机构、中介人、监管机构人士、交易所人士、律师、会计师等。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知情人士,利用内幕消息或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取利益;或内幕人士提供内幕消息或信息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甚至非内幕人士通过不正当手法,或其他途径获取内幕消息或信息而进行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证券监管条例严禁内幕交易其目的为维持市场秩序,确保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从道琼斯内幕交易案件中资料显示,该对香港夫妇以前从未买卖过道琼斯股票,但于去年4月13日至30日间突然买入41.5万股道琼斯股票,5月1日收购消息露光后,道琼斯股价上升超过50%。案件还未开审,美国证监会即采用罚款了结事件,算已向公众交代,连协议内容也没有公开,这种欠缺透明度的做法是否公平和恰当,大家心里有数,总觉得身为监管机构,如此作风,实有「大石压死蟹」之嫌,其中原因是美国证券监管条例与香港不同。

  今次事件涉及的上市公司在美国挂牌,但涉及内幕交易人士却为香港知名人士,原则上美国上市公司由美国证监会监管,香港证监会无权干涉,就算庭外和解不恰当,香港人又可以做什么呢?只因「各处乡村各处例」,但现时引起公众关注的是假如内幕交易在香港发生,涉嫌人是外地或香港知名人士,香港证监会又会如何处理?是否又会用庭外和解来解决,有关此类事件的庭外和解和判罚准则有否足够透明度,是否可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仍待研究,但希望庭外和解不要成为权贵人士逃避责任的专利。

  *互相协调,加强合作*

  另一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国内企业占香港上市公司的比例愈来愈多,部分企业两地都挂牌上市,假如在两地挂牌的上市公司涉及内幕交易,两地监管机构会如何处理、能如何处理?最复杂的问题是内幕交易可同时或只在一地发生,涉及内幕交易行为和人士却可在不同的地区。如嫌疑人为内地人士,内幕交易行为却在香港发生,香港证监会的权力能否伸展到内地对当事人进行起诉呢?

  在「一国两制」下,内地监管机构又能否向香港人或国外人追究责任呢?此外,现时全球信息发达,利用因特网发放和互通消息已十分普遍,而两地信息发放、股票分析报告、股票分析员和评论员等监管制度不同。

  以过往经验所得,内地机构性投资者对国内企业讯息的掌握,往往比香港投资者早,事实两地对内幕消息的界定可能也有差异,在以上种种难于解决的问题上,相信两地监管机构虽然互相协调和加强合作,但要完全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并不容易。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