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港股 >> A+H资讯 >> 正文
东航天价索赔案了结 郑志宏判赔140万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25日 07:46 每日经济新闻 
  案情回放:飞行员辞职遭天价索赔

  2007年5月17日,在东航工作了12年的郑志宏提出与东航云南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获同意。郑志宏随即向昆明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东航立即提出反诉,并报出1257万元的天价索赔。

  昆明市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由郑志宏赔偿东航72万元。但郑志宏与东航均不服裁决,双双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07年12月27日一审判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由郑志宏一次性赔偿东航137万余元。

  此后,郑志宏、东航均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双双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昨日上午9时许,东航飞行员郑志宏辞职遭遇1257万元天价索赔案终审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认定郑志宏辞职不构成违约,宣判其赔偿东航培训费等共计140余万元。宣判后,郑志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昨日上午9时,郑志宏在其代理律师刘英的陪同下迈入法庭。据昆明市中院工作人员介绍,当天的庭审焦点仍主要集中在培训时间的计算、培训费金额、郑志宏是否构成违约等事项上。

  经审理,昆明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法予以改判。中院认为郑志宏成为机长前的飞行时间1529.38小时,是载客营运的航班飞行时间,不能认定为培训时间;同时,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郑志宏不构成违约。

  据此,昆明市中院确认了郑志宏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由东航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判决由被告郑志宏返还东航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郑志宏的工资及各种补贴共计73005.96元,并赔偿东航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

  听闻判决结果后,郑志宏有些激动地向记者表示:“这一年对我是一种煎熬,等到有一天,大家再次蓝天上听到我祝大家 ‘旅途顺利’的时候,才是我的价值真正体现的时候。”

  而东航有关方面则向记者表示,其将严格按照有关民航人员流动的规定及判决结果,处理此事。

  “已经有航空公司联系我了”——庭审结束后郑志宏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采访

  记者:“对判决结果怎么看?”

  郑志宏(以下简称郑):“判决结果在我们的预料之中,可以说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记者:“赔140万,对这个数字认可吗?”

  郑:“140万只是个数字,也是我们此前一审时认可的数字。这样的判决可能也会成为以后同类案件的一个范本。”

  记者:“这笔钱怎么出,新东家付吗?”

  郑:“砸锅卖铁我也会还上这笔钱。”

  记者:“下一步准备去哪里?”

  郑:“目前已经有航空公司找我了,包括几家大型国有航空公司。”

  记者:“多久会回到蓝天上?”

  郑:“这段日子很难熬,希望越快越好。”

  记者:“经历这一年,此刻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郑:“希望能通过这次的所谓‘郑志宏’事件,能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能够挑战航空业的‘特殊性’、‘潜规则’,使以后飞行人员的流动不会再受到这么多的约束。”
A股港股全掌握:168行情系统免费使用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