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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兵咸∶拓伊斯兰金融,港须修例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5日 08:39 《香港经济日报》 
  香港在发展伊斯兰金融的议题上,依然停留在起步的阶段,尤其是税务条例上的配合仍未具有初稿。

  罗兵咸永道亚太区投资管理组税务主管叶招桂芳认为,若将整个税务条例的原则框架作出更改,恐怕需时甚久;反而因应发展的伊斯兰金融产品,制定条例作配合,可能更具效率。

  由于伊斯兰的教义之中,规定不可接受利息,亦不可出现任何不明朗的因素,因此发展伊斯兰金融市场,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和人力资源的配套。例如一项机器租赁借贷(LEASE FINANCING),在伊斯兰金融称为「IJARAH」,银行需先购入机器,再与客户订立租用合约,客户便在指定年期向银行支付「租金」,再在合约到期后,购入这台机器。

  罗兵咸伊斯兰金融服务高档行政总裁jENNIFER cHANG便指出,上述例子中没有利息的出现,但有别于一般的租赁融资,交易中出现了两次买卖交易,当中均涉及如利得税和印花税的税务支出。

  因此,叶招桂芳指出,有需要解决伊斯兰贷款中的双重税款支出,才能吸引和推动相关的金融产品在港推出。若香港选定重点发展的伊斯兰产品,再就此修订税例,亦是可考虑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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