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侦查「彤叔」在平安
保险持股情况时发现,持有逾5%平安保险股权的多名法人股东(以公司名义持有平保股份),曾出现多番转让平保股权,又或变更法人股东的实益持有人,变相转让平保股权(见图),但从来没有作公开披露,平保H股的投资者无从知晓。究竟在本港现行的「权益披露」机制下,国企股除了H股股权变动要申报外,其内地上市的A股、以及A股上市前的内资股变动,又是否需要依例披露?
港权益披露条例适用A股
根据现行《证券及
期货条例》的「权益披露」规例,任何人如持有个别上市公司超过5% 权益,便须公开披露,日后每触及一个百分点的股权变动,亦有责任按时申报。这项披露原则,除了适用于H股部分,也适用于A股以及未流通上市的内资股。
曾持有平保逾5%的宝华集团,06年「打散」股权,向多家与郑裕彤有关连的公司转让平保股份,当时没有作出申报。
然而,假如法人股东没有增减股份,却通过如「源信行」般,转让持有法人股东的公司的权益,变相转让平保股份,又是否要依例披露呢?有熟知监管要求的人士指出,间接持有权益的人士,只要其身分构成控制角色(一般泛指在个别公司持股逾三分一),便有责任申报。所以持有源信行五成的恒丰及裕昌隆,其身分应要披露;至于恒丰及裕昌隆的权益,任何触及逾三分一股权的变动,亦须按例披露。不过,申报的责任在构成变动的一方,而非上市公司。
内地伸延 港证监执法难
平保发言人回应指,公司的股东名单已在年报上已作披露,管理层对股东的其他情并不了解也不掌握。据他们对联交所规则的理解,股东背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变化,是毋须公布的。